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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EU AI Act第50條：2026年標示義務總整理"
locale: zh-hant
category: ai_data
category_name: "AI 資料"
translation_status: reviewed
license: cc_by
author: "injoys"
source_url: https://injoys.com/en/articles/eu-ai-act-article-50-transparency-rules-2026
published_at: 2026-09-06T22:19:5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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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 AI Act第50條：2026年標示義務總整理

> EU AI Act第50條將聊天機器人告知與合成內容標示義務，分別施加於提供者與部署者。本文整理2026年8月2日的適用標準、有限過渡期、例外與裁罰架構。

## Key Points

- 第50條的透明度義務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
- 互動式AI提供者必須告知使用者其正在與AI互動。
- 合成內容提供者必須在輸出內容中加入機器可讀標示。
- 深偽內容與部分公益文本的部署者必須以可見方式揭露AI的使用。
- 部分既有系統至2026年12月2日的過渡期，並非推遲所有義務的一般寬限期。

EU AI Act第50條自2026年8月2日起，要求進行聊天機器人告知、為合成內容加上機器可讀標記，以及針對深度偽造與公共利益文本進行可見揭露。僅部分既有系統獲准在12月2日前進行有限度過渡。

截至2026年8月

## 自2026年8月2日起的變化

第50條的透明度義務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適用對象為AI提供者，以及在業務上使用AI的部署者。義務類型會依系統功能與內容用途而異。

核心變化可分為以下四類。

- 告知使用者正在與AI互動
- 為合成影像、語音、影片、文本加上機器可讀標記
- 對深度偽造與部分公共利益文本進行可見揭露
- 告知接觸情緒辨識、生物特徵分類系統的人員

第50條並非要求在所有AI輸出上加上相同文字的規則。提供者義務與部署者義務彼此有別。機器讀取的標記與人員看見的揭露也屬不同事項。

## 提供者與部署者的義務比較

提供者負責系統層級的透明度。部署者負責實際使用內容的情境。同一企業是否可能具有多重身分，應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中的相關定義與義務條款。

| 分類 | 主要義務 | 接收標示的對象 | 代表案例 |
|---|---|---|---|
| 對話式AI提供者 | 告知正在與AI互動 | 使用者 | 聊天機器人、AI客服人員、AI代理 |
| 生成式AI提供者 | 對輸出採用機器可讀標記 | 傳播系統與偵測工具 | 合成影像、語音、影片、文本 |
| 深度偽造部署者 | 以可見方式揭露人工生成、操縱的事實 | 觀看內容的人員 | 看似真實人物的合成影片 |
| 公共利益文本部署者 | 揭露由AI生成、操縱的事實 | 該文章的讀者 | 涉及公共議題或社會問題的文章 |
| 情緒、生物特徵系統部署者 | 告知系統正在運作的事實 | 接觸系統的人員 | 情緒辨識或生物特徵分類的使用者 |

此處的提供者，是指開發AI系統並將其投放市場的主體。部署者是指在自身權限下使用系統的主體。純粹個人、非職業活動不包含在部署者定義內。

## 聊天機器人與AI代理的告知標準

對話式AI原則上必須告知其為AI。告知時間點應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50條原文。應向使用者告知的時間點，應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50條原文。

不過，在其為AI顯而易見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例外。判斷標準是從具合理注意程度的使用者觀點出發。僅憑開發者在內部將其分類為AI，並不足夠。

法律允許進行犯罪偵查等情況時，也可能適用例外。此例外僅在法定權限範圍內適用。不會自動適用於一般客戶諮詢或行銷。

## AI生成內容的機器可讀標記

生成式AI提供者必須在合成輸出中加入可偵測的標記。適用內容包括影像、語音、影片、文本。標記是不同於人員所見標籤的技術裝置。

標記必須考量有效性、互通性、穩健性與可靠性。技術可行性與實施成本也應一併考量。當時公認的技術水準亦是判斷因素。

輔助標準編輯的功能可能適用例外。未實質改變輸入含義的功能也可能適用。必須記錄單純修正與產生新含義之間的界線。

## 深度偽造與公共利益文本標示

深度偽造部署者必須以人員可見的方式揭露操縱事實。深度偽造是指製作成看似真實對象或事件的合成內容。第50條中的深度偽造定義著重於影像、語音、影片。

藝術、創作、諷刺、虛構作品也不會因此免除揭露義務。但允許採用不妨礙作品欣賞的方式。標示位置與格式可配合內容情境調整。

用於告知公共利益事項的AI生成、操縱文本也屬揭露對象。如有人類審查或編輯控制，則可能適用例外。對發布負責的自然人或法人也必須明確。

僅有人員按下發布按鈕這項事實並不足夠。必須能證明實際審查流程與編輯責任。審查紀錄會成為判斷例外的依據。

## 依條件整理

判斷是否需要標示時，必須同時考量內容格式與使用情境。下表可快速區分第50條的適用界線。個別案例應依實際功能與傳播方式判斷。

| 條件 | 一般處理方式 | 應確認的爭點 |
|---|---|---|
| 使用者無法明確得知其為AI的聊天機器人 | 首次互動時告知 | 告知的位置與可及性 |
| AI生成新的影像、語音、影片、文本 | 採用機器可讀標記 | 標記的持續性與可偵測性 |
| 僅進行色彩、雜訊等標準編輯 | 可能適用第50條第2項例外 | 輸入含義是否有實質改變 |
| 公開看似真實人物的合成影片 | 加上可見的深度偽造標示 | 即使是創作內容，是否仍有適當揭露 |
| 未經編輯即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的AI文本 | 加上可見的AI使用標示 | 是否有人類審查與編輯責任 |
| 個人以非職業方式使用 | 可能排除部署者義務 | 是否已轉為商業、職業活動 |
| 在EU以外製作，結果在EU使用 | 可能適用 | 是否投放EU市場，以及輸出內容的使用地區 |

EU以外的企業也不會自動被排除。若將系統投放EU市場，即可能適用。第三國業者的輸出若在EU使用，也屬審查對象。

## 標示方式比較

機器可讀標記與可見揭露的目的不同。採用其中一種，並不代表已履行另一項義務。同一內容可能同時需要兩種方式。

| 標示方式 | 主要接收者 | 目的 | 實施範例 |
|---|---|---|---|
| 機器可讀標記 | 平台與偵測系統 | 自動識別是否為合成內容 | 中繼資料、浮水印、來源資訊 |
| 可見揭露 | 一般使用者 | 直接認知操縱事實 | 畫面文字、語音告知、內容說明 |
| 互動告知 | 聊天機器人使用者 | 認知互動對象為AI | 對話開始前說明、首次回應中的告知 |

法條並未指定某一項具體技術。標記在經過轉換與再傳播後仍須保持穩健。應設計符合服務特性的組合。

## 既有系統過渡期計算範例

有限度過渡期並非針對所有既有服務的一般寬限期。僅部分屬於第50條第2項適用對象的系統，可能適用至2026年12月2日。確切範圍應查閱EU執委會指引。

1. 確認系統是否在2026年8月2日前投放市場。
2. 區分相關義務是否為第50條第2項的機器可讀標記。
3. 與EU指引中的有限度過渡適用條件進行比對。
4. 如屬適用對象，應在2026年12月2日前完成技術措施。
5. 聊天機器人告知或部署者揭露義務則另行適用。

例如，既有生成系統可能與聊天機器人結合。對於生成內容標記，可能會審查是否適用有限度過渡。聊天機器人告知的適用時間點，應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50條及適用、過渡相關條款。

## 常見錯誤

最常見的誤解，是認為只要在AI內容上加上一段文字即可。實際上，提供者與部署者的義務各有不同。輸出格式與公開情境也必須分別評估。

- 將機器可讀標記視為可見深度偽造標籤的錯誤
- 認為所有既有系統皆寬限至12月2日的錯誤
- 認為只要是個人帳號，商業宣傳也屬個人使用的錯誤
- 僅因有人員上傳，便認定具有編輯控制的錯誤
- 將簡單的AI輔助功能一律視為標準編輯例外的錯誤
- 認為只要是藝術作品，便可免除深度偽造揭露的錯誤

可及性要求也很容易遭到忽略。告知必須以清楚且可辨別的方式呈現。身心障礙使用者也必須能夠辨識。

## 各傳播階段的證明設計

標示義務不僅要在生成時管理，也必須在傳播過程中管理。技術標記可能因壓縮、轉換、重新上傳而消失。在發布畫面中，也可能遺漏可見文字。

較穩妥的做法，是讓營運紀錄連結以下項目。

- 使用的模型與系統版本
- 生成或操縱內容的類型
- 機器可讀標記的採用方式
- 可見揭露文字與顯示時間點
- 人類審查者與承擔編輯責任的主體
- 轉換、發布過程中的標記保留測試

此紀錄並非法律規定的另行證明文件。但可作為說明如何履行義務的依據。供應合約中也可分別載明維持標示的責任。

## 監管機關與申訴、制裁架構

負責執行第50條的機關，應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中的執行相關條款。會員國的市場監督機關與主管機關負責現場監督。針對通用AI模型提供者的權限，可能由EU執委會與AI Office負責。

受影響的人員可向市場監督機關提出申訴。由哪個機關受理，取決於各會員國的指定架構。應確認提供服務國家的官方AI監管窗口。

違反第50條可能被歸入違反EU AI Act其他義務的制裁類別。具體制裁上限應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的制裁條款。實際金額會考量違規性質、企業規模等因素後決定。

中小企業適用另行規定的上限原則。罰款並非在違規後立即以固定金額科處。會員國的程序與比例原則判斷也會產生影響。

## 法條與詳細指引的查閱位置

法律義務原文可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50條。詳細解釋可查閱EU執委會的Article 50透明度指引。官方FAQ則補充聊天機器人、深度偽造、公共利益文本的案例。

實務守則是協調技術標記與標籤方式的工具。參與自律守則並不會免除法律義務本身。法條與執行指引是優先判斷標準。

## 常見問題

### AI聊天機器人是否一律必須標示為AI？

原則上必須告知使用者正在與AI互動。但若依情況可明顯得知其為AI，則可能適用例外。告知時間點應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50條原文。

### 只有機器可讀標記，也能符合深度偽造揭露要求嗎？

兩項義務是為不同對象設置的機制。技術標記協助機器進行偵測。深度偽造揭露則必須讓人員得知操縱事實。

### 所有由AI撰寫的文章都必須加上標籤嗎？

並非所有AI撰寫的文本都屬部署者揭露對象。為告知公共利益事項而公開的文章是主要適用對象。若有人類審查與編輯責任，則可能適用例外。

### 韓國企業也必須遵守第50條嗎？

若向EU市場提供AI系統，即可能適用。在第三國製作的輸出若於EU使用，也可能成為適用對象。不能僅憑法人所在地判斷是否適用。

### 所有義務都寬限至2026年12月2日嗎？

不是。有限度過渡僅與部分既有系統相關。這並非將聊天機器人告知與部署者揭露義務一併延後的期間。

## FAQ

### EU AI Act第50條自何時起適用？
透明度義務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部分既有系統的機器可讀標記，可能獲准有限度過渡至2026年12月2日。

### AI聊天機器人是否必須始終告知使用者它是AI？
應於何時告知其為AI，須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50條原文。在合理且審慎的使用者明顯能看出其為AI的情況下，可能適用例外，但服務提供者不得自行判斷。

### AI生成內容需要哪些標示？
生成式AI提供者必須對合成影像、語音、影片及文字套用機器可讀標記。公開深度偽造內容或部分公益文字的部署者，也可能被要求另行以人類可辨識的方式揭露。

### 深度偽造內容只需加入機器可讀標記即可嗎？
不是。機器可讀標記是提供者為了自動偵測而承擔的義務。深度偽造內容的部署者也必須以人類可見的方式揭露其為人工生成或經過操控的事實。

### 以藝術或諷刺為目的的深度偽造內容也必須標示嗎？
不會僅因其屬於藝術、創作、諷刺或虛構，而免除揭露義務。但可以採取不妨礙作品展示或欣賞的適當方式進行標示。

### AI撰寫的新聞或公益文章是否全都必須標示？
為告知公益事項而公開的AI生成或操控文字是主要適用對象。如有實質性的人為審查或編輯控制，且發行責任主體明確，則可能適用例外。

### 單純的照片修飾也需要AI生成內容標記嗎？
該功能是否屬於例外，須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第50條原文。創造新對象或新含義的作業，很難視為單純編輯。

### 個人因興趣製作的AI內容也適用嗎？
純粹的個人、非職業活動可能不納入部署者的定義。但若延伸至商業宣傳、付費工作或職業性發布，則須重新判斷其使用性質。

### 第50條也適用於EU以外的AI企業嗎？
若在EU市場推出系統或提供服務，則可能適用。在EU以外生成的輸出內容於EU境內使用時，也須檢視其適用範圍。

### 違反第50條的罰款是多少？
其他義務違規類別的具體制裁上限，須查閱Regulation (EU) 2024/1689的制裁條款。實際制裁將依違規性質、持續期間、企業規模及比例原則等因素決定。

## Sources

- [《歐盟第 2024/1689 號規則》——《人工智慧法》](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
- [《人工智慧法》第 50 條規定的透明度義務](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qs/transparency-obligations-under-article-50-ai-act)
- [歐盟執委會關於提供者與部署者透明度義務的指南](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commission-publishes-guidelines-transparency-obligations-providers-and-deployers-certain-ai-systems)
- [歐盟執委會開始執行《人工智慧法》規定及新的透明度要求](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commission-starts-enforcing-ai-act-rules-and-new-transparency-requirements-2-aug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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