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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大同法1651年忠清道實施與金堉的作用"
locale: zh-hant
category: case_study
category_name: "案例研究"
translation_status: reviewed
license: cc_by
author: "injoys"
source_url: https://injoys.com/en/articles/daedongbeop-1651-chungcheong-kim-yuk
published_at: 2026-10-24T03:59:4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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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同法1651年忠清道實施與金堉的作用

> 丙子胡亂後，儘管有人擔憂財政不足而反對，金堉仍推動忠清道的貢納改革。1651年湖西大同法的施行過程及其後擴大的意義，可著重從初期稅率與地方經費分配加以考察。

## Key Points

- 大同法是一種將貢納負擔改為按土地結數計徵的稅收與財政制度。
- 金堉於1638年提出的建議未能付諸實行，但孝宗即位後，在贊成此議的官員參與下，開始推動優先在忠清道施行。
- 1651年湖西大同法的初期標準是每1結土地每年徵收米10斗，春秋兩季各徵收5斗。
- 湖西大同法的制度設計，是從徵得的財源中分配地方經費，再將餘額送往中央。
- 應區分1651年的施行決定與1654年的細則完善，不可將後來的12斗標準套用於初期的忠清道。

丙子胡亂後，金堉在擔憂財政不足的反對聲中，推動擴大施行大同法。經過上疏與朝廷討論，促成1651年在忠清道施行。這項改革因調整貢納負擔，並為日後擴大施行奠定基礎而為人所記。

本文依據國家記錄院收錄的《孝宗實錄》記載，並於2026年10月核實。

## 這項制度如何改變貢納

大同法將貢納負擔改為依土地結數徵收。貢納原是向國家繳納所需特產等物品的負擔。改革後，可依地區條件，以米、布或錢繳納。

以往，百姓必須備齊分配給各邑的貢物。有些徵收的物品在當地難以取得。防納商人代繳貢物時，有時也會索取過高的報酬。

| 類別 | 以往的貢納運作 | 大同法的基本方向 |
|---|---|---|
| 負擔標準 | 將分配給各邑的貢物攤派給各戶等 | 依土地結數徵收 |
| 繳納物品 | 指定特產等實物 | 依地區繳納米、布或錢 |
| 官府物品採購 | 由各邑備齊後上繳 | 以徵得的財源購買所需物品 |
| 地方經費 | 另行徵收 | 從大同稅中分配經費 |

大同稅是有別於既有土地稅「田稅」的負擔。因此，這並不表示朝鮮的所有稅收都合併為一。其屬於貢納改革的範疇，可參見[我們歷史網〈大同法的施行〉](https://contents.history.go.kr/front/hm/view.do?levelId=hm_102_0040)。

## 丙子胡亂後大同法受阻的原因

戰後減輕百姓負擔的要求，與對財政不足的憂慮產生衝突。頻繁的戰爭使農村荒廢，國家可徵得的財政收入也隨之減少。

金堉於1638年出任忠清道觀察使，建議施行大同法。然而，有人反對，認為戰後混亂之際難以改變制度。也有人主張，大同法會使國家財政不足。

反對意見中，也有先修改貢案的替代方案。貢案是記錄各邑貢物品項與數量的簿冊。這項主張著重於減少分配不當的品項與過多的數量。

| 爭點 | 大同法的推動方向 | 反對或暫緩的理由 |
|---|---|---|
| 減輕負擔的方法 | 將貢納改為以土地為標準的定額負擔 | 先修改貢案的品項與數量 |
| 國家財政 | 在既定財源內分配必要支出 | 擔憂新制度可能造成收入不足 |
| 地方經費 | 將地方支出納入大同稅 | 對改變既有經費籌措方式有所顧慮 |

土地較多的人，負擔可能增加。地方官任意徵收經費的做法也受到限制。不過，不能斷言所有反對者都出於同一動機。

## 金堉的建議與忠清道優先施行

孝宗即位後，支持改革的官員參與政策決策，推動條件因而改變。金堉出任右議政，再次主張施行。趙翼與李時昉也協力推動大同法。

金堉請求同時在忠清道與全羅道施行。朝廷持續討論贊成與反對意見，最終採取先在忠清道施行的方針。

《孝宗實錄》卷7中，孝宗2年農曆8月24日第3條記事，是確認此項決定的基準記錄。該記事記載，金堉指出忠清道的負擔不均。孝宗與臣子討論施行的便利與不便之處，結果決定**1651年優先在忠清道施行**。

金堉的作用在於反覆提出建議，並推動具體施行方案。施行也需要支持改革的官員參與，以及國王作出決定。相關人物與政治條件，可一併參見[我們歷史網〈金堉〉](https://contents.history.go.kr/mobile/kc/view.do?code=&levelId=kc_n302200)。

## 大同法擴大施行過程年表

擴大施行自1608年的京畿道開始，歷經各地施行與補充完善。忠清道也曾有先前施行後中斷的經驗。1651年的決定，是此後重新推動改革的轉捩點。

| 年份、日期 | 事件 | 查證來源 |
|---|---|---|
| 1608年 | 在京畿道施行京畿宣惠法 | 國家記錄院〈大同法是如何施行的？〉 |
| 1623年 | 推動擴大至江原道、忠清道與全羅道 | 國家記錄院同篇解說 |
| 1625年 | 三道大同廳裁撤後，江原道繼續施行 | 國家記錄院收錄的《仁祖實錄》及解說 |
| 1638年 | 忠清道觀察使金堉建議施行 | 我們歷史網〈金堉〉 |
| 1649年 | 孝宗即位後，金堉等人推動擴大施行 | 我們歷史網〈金堉〉 |
| 1651年農曆8月24日 | 決定優先在忠清道施行 | 《孝宗實錄》卷7第3條記事 |
| 1654年 | 修改、補充忠清道施行細則 | 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全書〈大同法〉 |
| 1658年、1662年 | 擴大至全羅道沿海地區，隨後擴及內陸山區 | 國家記錄院解說 |
| 1666年 | 在咸鏡道施行詳定法 | 國家記錄院解說 |
| 1678年 | 在慶尚道施行大同法 | 我們歷史網〈大同法的施行〉 |
| 1708年 | 在黃海道施行詳定法 | 我們歷史網〈大同法的施行〉 |

詳定法是依各邑情況訂定負擔額的方式。因此，若將全國性擴大施行理解為所有地區採用相同稅率，並不準確。各地施行的差異，可參見[我們歷史網的史料解說](https://contents.history.go.kr/front/hm/view.do?levelId=hm_102_0040)。

## 1651年忠清道徵收了多少

湖西大同法的初期標準是**每1結土地每年徵收米10斗**。春、秋兩季各徵收5斗。斗是衡量穀物體積的單位，也稱為「瑪爾」。

| 項目 | 1651年施行決定記錄的內容 |
|---|---|
| 年度徵收額 | 每1結土地徵收米10斗 |
| 春季徵收額 | 每1結土地徵收米5斗 |
| 秋季徵收額 | 每1結土地徵收米5斗 |
| 山區各邑的替代繳納 | 以棉布1匹代替米5斗 |
| 地方經費 | 考量各邑規模與所需費用後分配 |
| 上繳中央 | 分配給地方需求後，將剩餘財源運往宣惠廳 |

這些數字依據[國家記錄院收錄的《孝宗實錄》記事](https://theme.archives.go.kr/next/sillok/sub3_3.do)。若將後來廣泛採用的每1結12斗套用於此時，便是錯誤。山區各邑替代繳納的標準，也應理解為當時忠清道的規定。

結是考量土地生產力的課稅單位。依土地等級不同，1結的實際面積也不同。因此，不能簡單換算為固定的平方公尺數值。此單位的性質，可參見[韓國學中央研究院〈田品〉](https://dh.aks.ac.kr/sillokwiki/index.php/%EC%A0%84%ED%92%88%28%E7%94%B0%E5%93%81%29)。

## 為何一併訂定地方經費

分配地方經費，是減少額外徵收的制度條件。若只是將送往中央的貢物改為米，各邑的支出問題仍然存在。若再向百姓徵收這些費用，改革成效便可能減弱。

湖西大同法依各邑規模分配官府經費，也為地方其他需求保留財源。其餘部分則送往宣惠廳，以支應中央官署的需要。

| 財源用途 | 承擔的功能 |
|---|---|
| 分配給各邑的部分 | 支應官府運作所需費用 |
| 留在地方的財源 | 因應道內產生的需求 |
| 送往宣惠廳的部分 | 支應中央官署物品與役務所需費用 |

記錄並未列出適用於所有邑的單一分配比例。因此，不應任意設定比例，計算中央與地方各自的份額。這項設計的核心，在於將雙方的支出納入既定收入之內。

## 宣惠廳與貢人做了什麼

宣惠廳是管理大同法所徵財源的官署。隨著忠清道施行，湖西大同廳也隨之設立。各地業務逐漸集中，宣惠廳的管理範圍也擴大。機構的變化整理於[我們歷史網〈宣惠廳〉](https://contents.history.go.kr/mobile/kc/view.do?code=kc_age_30&levelId=kc_o300430)。

貢人是為官府採辦所需物品的商人。他們以政府支付的報酬購買或製作物品，再交付官府。這筆報酬稱為貢價。

| 類別 | 防納商人 | 貢人 |
|---|---|---|
| 主要角色 | 代繳各邑的貢物 | 採辦官府所需物品 |
| 報酬的基本關係 | 向負有繳納義務的百姓索取 | 由政府支付採辦報酬 |
| 制度上的地位 | 以往貢納過程中的中間代繳者 | 政府認可的採辦負責人 |

改革將官府的物品採購與市場交易連結起來。這是解釋商業發展的一條途徑。不過，貢人的存在並未消除所有採辦成本問題。預算與物品供應的限制，也可見於[我們歷史網〈貢價〉](https://contents.history.go.kr/front/tg/view.do?ganada=&levelId=tg_003_1580&pageUnit=10&treeId=0100)。

## 記錄與詮釋

必須區分記錄直接陳述的事實與後世的評價。實錄中的施行決定，呈現了制度的目標與規定。單憑一條記事，無法證明所有地區實際負擔的變化。

### 記錄中可確認的內容

1651年的記事記載了忠清道優先施行及初期徵收標準，也包含先分配地方經費、再上繳中央的方式。這些內容可作為確認施行當時制度設計的依據。

### 歷史解說普遍指出的意義

面向公眾的歷史解說，同時說明貢納負擔的調整與財政運作的變化。國家記錄院關注的是保留經費供地方使用的方式。我們歷史網則說明貢人的採辦活動與商業之間的連結。

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全書強調1654年的細則補充完善。這表示1651年決定施行後，制度仍持續調整。京畿宣惠法與整備後的大同法之間的差異，也在[該條目](https://encykorea.aks.ac.kr/Article/E0014246)中有所區分。

### 詮釋差異與查證的限制

將改革的起點定在哪裡，會隨說明重點而不同。有些詮釋將1608年的試行制度，與忠清道整備後的制度加以區分。若將這種差異簡單視為年份錯誤，便會掩蓋制度的變化。

僅憑本文查證的記錄，無法計算農民負擔的減少比例。因為必須對照以往的貢物負擔與實際額外徵收額。若要提出具體數值或全國平均效果，還需要另行進行各地研究。

## 為何必須一併記錄施行年份與稅率

引用歷史資訊時，必須為數字附上地區與施行階段。即使制度名稱相同，規定也曾改變。在這個案例中，將決定日期與後續整備時間分開，會有助於理解。

| 記錄項目 | 本案例應保留的內容 | 缺漏時造成的誤解 |
|---|---|---|
| 地區 | 忠清道 | 誤認為全國通用規定 |
| 時點 | 1651年決定施行時 | 與後世稅率混淆 |
| 單位與期間 | 每1結土地每年徵收米10斗 | 誤認為各季徵收額或每戶負擔 |
| 日期體系 | 孝宗2年農曆8月24日 | 誤認為陽曆日期 |
| 事件性質 | 施行決定 | 與細則整備完成混淆 |

此表是將前述記錄整理成適合引用的形式，並未添加新的歷史數字或條件。即使某個句子被單獨搜尋到，也能確認其適用範圍。

## 紀念碑與今日的歷史閱讀

平澤的大同法施行紀念碑，呈現了這項改革如何被記憶。碑立於1659年，內容頌揚金堉的功勞。建碑年份與碑文資訊，可見於[國立文化遺產研究院「國家遺產知識連結」](https://portal.nrich.go.kr/kor/ksmUsrView.do?ksm_idx=1825&menuIdx=584)。

實錄與紀念碑，是回答不同問題的記錄。從實錄可確認討論過程與施行規定，從紀念碑則可讀出當時對改革的頌揚與評價。

今日，這個案例的意義在於同時考察稅收的徵收與支出。即使稅率相同，地方經費的籌措方式不同，運作也會不同。金堉的活動，也可放在這樣的設計與協調過程中理解。

## 常見問題

### 金堉是最初創立大同法的人嗎

在金堉之前，1608年京畿道便已施行京畿宣惠法。金堉對忠清道施行及為日後擴大施行奠定基礎有所貢獻。制度的起源，與推動擴大施行的作用，應加以區分。

### 忠清道從一開始就繳納12斗嗎

1651年決定施行時，標準為每1結每年繳納米10斗。春、秋兩季各徵收5斗。不應將後世的12斗標準套用於此時。

### 缺米的山區各邑也以相同方式繳納嗎

初期湖西大同法設有以棉布替代繳納的規定。山區各邑可繳納棉布1匹，代替米5斗。不能將這項換算標準套用於所有地區與時代。

### 1651年與1654年，哪一年才正確

1651年是忠清道施行決定的基準年份。1654年則是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全書強調的細則補充完善時間。這兩個年份指的是制度形成的不同階段。

### 大同法是否取消了所有稅收

大同法是以貢納為核心的改革。既有的土地稅「田稅」仍另行存在。因此，若說只要繳納大同稅就不再有任何負擔，並不準確。

## FAQ

### 大同法是什麼制度？
大同法是將貢納負擔改為按土地結數課徵的稅收與財政制度。依各地情況徵收米、布或錢，用於中央及地方的必要支出。

### 金堉在大同法中扮演什麼角色？
金堉於1638年擔任忠清道觀察使時，曾建議施行大同法。孝宗即位後，他仍持續推動，為1651年在忠清道優先施行作出貢獻。

### 丙子胡亂後，金堉的建議為何沒有立即被採納？
當時有人擔憂戰後混亂及國家財政不足。也有反對意見主張，與其改變貢納方式，不如先修改貢案中的品項和數量。

### 孝宗即位後有何改變？
金堉獲任右議政，持贊成意見的官員趙翼和李時昉也參與推動。不過反對意見並未消失，因此決定先從忠清道開始施行。

### 1651年忠清道的大同稅是多少？
初期標準為每1結土地每年繳納米10斗。春、秋各徵收5斗。

### 山區郡縣以什麼代替米繳納？
1651年湖西大同法針對山區郡縣的規定中，有將米5斗改以棉布1匹繳納的方式。這項標準應理解為當時忠清道的規定。

### 徵收的米是否全部送往中央？
首先撥出供郡縣運作及地方需求使用的經費。其餘送交宣惠廳，以支應中央官署的需求。

### 宣惠廳與貢人有何差別？
宣惠廳是管理大同法財源的官署。貢人則是領取政府支付的價款，採辦所需物品的商人。

### 為何1651年與1654年會同時出現？
1651年是決定在忠清道施行的基準年份。1654年則是修訂、完善施行細則的時間，兩個年份指的是不同階段。

### 大同法在全國都以相同稅率施行嗎？
課徵額與繳納方式因時期和地區而異。咸鏡道、黃海道等地則施行反映當地情況的詳定法。

### 能計算大同法讓農民負擔減少了多少嗎？
不能僅憑初期稅率計算負擔減少的比例。必須逐一對照各地原有的貢物負擔與實際額外徵收的金額。

### 大同法施行紀念碑是何時建立的？
平澤的大同法施行紀念碑建於1659年。這是紀念金堉功績的記錄，閱讀時應與施行當時的實錄記事區分。

## Sources

- [國家記錄院，教科書中的實錄故事：大同法是如何施行的？](https://theme.archives.go.kr/next/sillok/sub3_3.do)
- [國史編纂委員會我們的歷史網，韓國史編年史：金堉](https://contents.history.go.kr/mobile/kc/view.do?code=&levelId=kc_n302200)
- [國史編纂委員會我們的歷史網，從史料看韓國史：大同法的施行](https://contents.history.go.kr/front/hm/view.do?levelId=hm_102_0040)
- [韓國學中央研究院韓國民族文化大百科辭典：大同法](https://encykorea.aks.ac.kr/Article/E0014246)
- [國史編纂委員會我們的歷史網，韓國史編年史：宣惠廳](https://contents.history.go.kr/mobile/kc/view.do?code=kc_age_30&levelId=kc_o300430)
- [國史編纂委員會我們的歷史網，教科書術語解說：貢人](https://contents.history.go.kr/mobile/tg/view.do?ganada=&levelId=tg_003_1600&pageUnit=10&subjectCode=tg_ty_010&tabId=02)
- [國史編纂委員會我們的歷史網，教科書術語解說：貢價](https://contents.history.go.kr/front/tg/view.do?ganada=&levelId=tg_003_1580&pageUnit=10&treeId=0100)
- [韓國學中央研究院朝鮮王朝實錄辭典：田品](https://dh.aks.ac.kr/sillokwiki/index.php/%EC%A0%84%ED%92%88%28%E7%94%B0%E5%93%81%29)
- [國立文化遺產研究院國家遺產知識連結：大同法施行紀念碑](https://portal.nrich.go.kr/kor/ksmUsrView.do?ksm_idx=1825&menuIdx=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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