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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防止壓低股價法的架構與PBR 0.8倍爭議"
locale: zh-hant
category: report
category_name: "研究報告"
translation_status: reviewed
license: cc_by
author: "injoys"
source_url: https://injoys.com/en/articles/korea-stock-price-suppression-prevention-tax-proposal
published_at: 2026-07-26T20:44:0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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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壓低股價法的架構與PBR 0.8倍爭議

> 所謂「防止壓低股價法」，是主張在繼承或贈與低PBR上市股票時，以淨資產價值的80%作為估值下限。此舉雖可降低維持低股價的誘因，但仍需制定配套措施，以反映各產業資產結構、會計帳面淨資產與實際處分價值之間的差異。

## Key Points

- 「防止壓低股價法」並非正式法律名稱，而是指旨在改變上市股票繼承與贈與估值方式的《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修法構想。
- 現行上市股票估值原則上採用估值基準日前後各2個月的收盤價平均值。
- 目前討論的核心方案是，若PBR低於0.8倍，便以淨資產價值的80%作為繼承與贈與財產的估值下限。
- 結合50%最高稅率與20%最大股東加成所得的「60%」，是對最高邊際負擔的簡化表述，並非一律適用於全部估值金額的實際稅率。
- 一刀切的PBR下限，可能使資產密集型產業及暫時陷入不景氣的企業承擔高於實際市場價值的稅負。

所謂的「防止壓低股價法」，是為了阻止企業控股股東因想減少遺產稅或贈與稅，而不願股價上漲或刻意維持低股價的政策構想。目前尚未確定正式法律名稱，一般是指修訂遺產稅及贈與稅法，對上市股票的遺產、贈與財產估值導入以淨資產價值為基準的下限。

核心概念很簡單。若上市公司的股價淨值比（PBR）低於0.8倍，就不直接採用市場形成的股價，而是以不低於淨資產價值80%的標準評估股票價值。但具體適用對象、例外及淨資產計算方式，仍須以最終法案為準。

## 什麼是防止壓低股價法

「壓低股價」與其說是獨立的法律術語，不如說是政策爭議中使用的表述。其出發點是認為，大股東或經營管理層可能在交接經營權之前，透過以下決策抑制股價上漲。

- 即使持有充足現金，仍消極發放股利或註銷庫藏股
- 過度持有收益性偏低的資產或閒置不動產
- 推動對企業價值與股東價值影響不明確的增資、分割
- 對投資人說明、資訊揭露及IR活動態度消極

這些行為並不一定都代表為了交接經營權而壓低股價。持有現金、購置不動產、增資或企業分割，也可能有正常的經營理由。因此，制度宗旨並非逐一管制個別經營判斷，而是為遺產、贈與估值設定下限，減少低股價本身所帶來的稅務利益。

## 現行上市股票估值方式

依遺產稅及贈與稅法，上市股票原則上是以估值基準日前2個月至後2個月期間，每日公布的最終市價平均值進行估值。遺產通常以繼承開始日、贈與則以贈與日為估值基準日。

採用估值基準日前後共4個月平均值，是為了減輕特定單日股價暴漲暴跌對稅負的影響。若因增資、合併等原因難以直接適用平均期間，則可能適用其他規定。

在現行方式下，即使帳面淨資產很多，只要市場股價偏低，股票估值也會降低。反之，即使淨資產較少，若股價因反映成長預期而偏高，估值與稅負也會增加。

## 提議中的PBR 0.8倍下限

PBR是表示股價相當於每股淨資產價值多少倍的指標。

- 每股基準：`PBR = 股價 ÷ 每股淨資產價值(BPS)`
- 公司整體基準：`PBR = 市值 ÷ 淨資產`

目前討論的方案，是對PBR低於0.8倍的上市股票，以淨資產價值的80%作為估值下限。概念上可表示如下。

`遺產、贈與估值 = 市場價格基準估值與淨資產價值80%中較高的金額`

這並非已確定的法律條文，而是將制度基本概念簡化後的表述。實際立法時，仍須決定要使用合併財務報表還是個別財務報表、反映哪一會計年度的淨資產，以及依何種順序適用大股東加成估值等。

### 簡單範例

假設某一持股所對應的淨資產價值為1,000億韓元，依現行平均股價計算的價值為600億韓元。

- 相當於PBR的比率：0.6倍
- 淨資產價值的80%：800億韓元
- 現行市場價格基準估值：600億韓元
- 適用提議中的下限後估值：800億韓元

在此例中，課稅估值增加200億韓元。實際稅額會因屬於遺產或贈與、是否有其他財產與債務、扣除額與適用稅率級距，以及是否適用大股東加成估值而有所不同。

## 與未上市股票估值的關係

PBR 0.8倍這一數值，是源自未上市股票估值所採用的淨資產價值下限。由於未上市股票沒有在交易所持續形成的市價，因此稅法上會採用補充估值方法。

一般是將淨損益價值與淨資產價值加權估值，但若一定的補充估值低於淨資產價值的80%，則以該80%作為下限。不過，不動產持有過多的法人或開業後期間較短的法人等，可能適用其他估值規則。

政策提案是將這種未上市股票的下限概念部分導入上市股票。然而，由於上市股票存在實際市場價格，是否能與未上市股票同樣處理，也因此引發爭議。

## 大股東加成與「最高60%」的意義

遺產稅與贈與稅的最高名目稅率，是適用於課稅標準超過30億韓元級距的50%。符合一定條件的大股東等所持股票，可能適用在估值上加計20%的加成估值。

因此，`50% × 120% = 60%`的說法經常被使用。但這只是相較於原股票價值，簡單表示最高邊際負擔的數字。

例如，若以市場價格計算為1,000億韓元的大股東持股加成20%，估值就會變成1,200億韓元。即使簡單假設沒有其他財產、債務與扣除額，且1,200億韓元全部都是課稅標準，在反映4億6,000萬韓元的累進扣除額後，應納稅額也約為595億4,000萬韓元。

實際計算時，以下因素會改變稅額。

- 遺產扣除或贈與財產扣除
- 債務、喪葬費等可扣除項目
- 事前由同一人取得的贈與財產
- 申報稅額扣除與繳納方式
- 是否適用大股東加成估值及其例外
- 該股票在全部遺產中所占的比重

因此，不應將「實質稅率60%」理解為適用於所有大股東遺產、贈與的固定稅率。

## 現行制度與提案比較

| 區分 | 現行上市股票估值 | 討論中的PBR下限方式 |
|---|---|---|
| 基本標準 | 估值基準日前後各2個月的收盤價平均值 | 同時考量市場價格估值與淨資產價值下限 |
| 低PBR企業 | 低市場價格會反映於估值 | 若PBR低於0.8倍，可將淨資產價值的80%作為下限 |
| 政策目的 | 尊重實際市場形成的價格 | 減少交接經營權前維持低股價的稅務誘因 |
| 優點 | 計算相對明確，且接近實際交易價格 | 降低利用低估值縮減稅負的可能性 |
| 主要風險 | 可能產生控股股東不願股價上漲的誘因 | 課稅估值可能高於可在市場出售的價格 |

## 預期效果

### 強化股東回饋誘因

即使股價低於淨資產價值的80%，估值也不再繼續下降，準備交接經營權的控股股東從低股價獲得的稅務利益便會減少。迴避擴大股利、註銷庫藏股、出售非核心資產等提升股東價值政策的誘因，也可能隨之降低。

### 改善小股東與控股股東的利益關係

一般股東偏好股價上漲，但即將交接經營權的控股股東可能因稅負而偏好低股價，這類利益衝突一直受到關注。估值下限可被解讀為減少這種利益衝突的機制。

### 彌補管制個別經營行為的侷限

外部很難判別持有現金、購買不動產、增資、分割究竟是正常經營判斷，還是壓低股價的手段。改變估值規則的方式，具有不必直接證明行為意圖，也能調整稅務誘因的優點。

## 主要副作用與制度設計爭點

### 各產業的正常PBR不同

製造、鋼鐵、建設、金融、運輸等需要大規模有形資產或自有資本的產業，PBR在結構上可能偏低。相較之下，生技、軟體、遊戲等產業則可能因技術、人力與成長預期未充分計入帳面，而形成較高的PBR。

若對所有產業一律適用相同的0.8倍標準，可能將正常產業結構所導致的低PBR也視為壓低股價。

### 帳面淨資產可能不同於經濟價值

淨資產是依會計準則計算的數字。基於以下原因，可能與實際處分價值或獲利能力存在差異。

- 因土地重估而使淨資產增加
- 回收可能性較低的債權或存貨仍留在帳面上
- 老舊設備的經濟價值低於帳面價值
- 品牌、技術、人力等無形價值未充分反映於帳面
- 因資本侵蝕導致分母非常小或為負數

尤其當淨資產為負數時，一般的PBR解讀會變得困難，因此需要另訂規則。

### 可能針對高於市場價格的估值課稅

上市股票存在於公開市場實際交易的價格。若適用淨資產價值下限，納稅人可能必須以高於其在市場出售持股所能取得金額的估值為基準負擔稅款。

若為了繳納遺產稅而必須出售股票，可能產生必須以低於計稅價格的價格出售股票的流動性問題。

### 必須區分經營權價值與一般持股價值

大股東持股可能具有經營權價值，但並非所有低PBR股票都具有相同的經營權溢價。同時適用PBR下限與大股東加成時，也應檢討是否會造成重複反映經營權價值的結果。

### 難以區分暫時性不景氣與蓄意低估

景氣循環、原物料價格、利率、匯率或監管變化，都可能導致整個產業的股價下跌。即使企業並未蓄意損害股東價值，若仍適用PBR下限，納稅負擔可能過重。

## 可考慮的配套方案

| 配套措施 | 預期效果 | 注意事項 |
|---|---|---|
| 各產業PBR標準 | 反映不同產業資產結構的差異 | 可能引發產業分類與可比企業選定爭議 |
| 採用多年平均PBR | 緩和短期股價暴跌與會計變動 | 可能延遲反映最新企業價值 |
| 產業景氣暴跌例外 | 防止景氣循環產業負擔過重 | 例外認定標準可能變得複雜 |
| 調整資產價值 | 以更符合現實的方式反映不良資產與非營業資產 | 可能增加鑑價成本與稅務爭議 |
| 限於大股東 | 以有較大能力壓低股價的控股股東為主要適用對象 | 必須判斷實質控制力 |
| 建立說明、救濟程序 | 保護正常低PBR企業的權利 | 可能增加行政成本與處理期間 |
| 分階段適用下限 | 緩和制度導入衝擊 | 規定可能變得複雜 |

## 審視法案時應確認的事項

「政府方案即將公布」之類的時程說明，可能因公布時間點而有所變化。要判斷是否實際適用，應依序確認政府稅法修正案、國會議案資訊系統中的法案原文、是否經國會通過，以及施行日期。

最終法案中，以下項目尤其重要。

1. PBR 0.8倍是固定標準還是各產業標準
2. 適用於所有上市股票，還是僅適用於大股東持股
3. 淨資產取自合併財務報表還是個別財務報表
4. 估值採用的結算日與資產重估方式
5. 資本侵蝕、重整、清算企業的處理方式
6. 大股東加成估值與PBR下限的適用順序
7. 對暫時性產業景氣惡化與股價暴跌的例外
8. 法律施行前發生的遺產、贈與之過渡規定

## 結論

PBR 0.8倍估值下限，旨在增加利用低股價減少交接經營權稅負的難度，並提高控股股東提升股東價值的誘因。另一方面，PBR會因企業獲利能力、產業、會計政策與景氣循環而有很大差異，因此不能僅憑低PBR判斷存在蓄意壓低股價的情形。

制度是否合理，與其說取決於0.8這個數字本身，不如說取決於適用對象、淨資產計算方式、各產業例外、與大股東加成的關係，以及納稅人說明程序能否設計得足夠周延。

## FAQ

### 「防止壓低股價法」是已經施行中的法律嗎？
「防止壓低股價法」並非正式法律名稱，而是指擬在上市股票的繼承、贈與估值中引入PBR或淨資產價值下限的修法構想之別稱。實際是否施行及施行日期，須以經過政府方案公布、國會表決及法律公布程序後的最終法規確認。

### PBR 0.8倍代表什麼？
PBR 0.8倍是指股價或總市值相當於每股淨資產價值或公司淨資產的80%。在所提議的方式中，核心在於即使PBR低於0.8倍，也不會將繼承、贈與估值降至淨資產價值的80%以下。

### 目前上市股票在繼承、贈與時如何估值？
原則上，以估值基準日前2個月至後2個月期間每日最終市價的平均值計算。但若因增資、合併等情況而難以直接適用該期間的平均值，則可能適用稅法上的其他規定。

### 如果PBR低於0.8倍，就是企業故意壓低股價嗎？
並非如此。低PBR可能源於獲利能力低落、經濟衰退、資產密集型業務結構、監管風險或帳面淨資產增加等多種原因。不能僅憑PBR判定管理層的意圖或是否違法。

### 繼承稅、贈與稅的最高稅率實際上是60%嗎？
法定最高稅率為課稅標準超過30億韓元級距的50%。在假設最大股東持股適用20%加成估值的情況下，相對於股票原始價值的最高邊際負擔會被表述為60%，但由於存在累進扣除及各種扣除、例外，並非一律對全部估值課徵60%。

### 若對所有上市公司適用PBR 0.8倍，會產生哪些問題？
製造業、營建業、金融業等淨資產規模較大的產業，即使經營狀況正常，PBR也可能偏低。統一的下限可能導致按高於實際可在市場上出售價格的金額課稅，或對暫時陷入不景氣的企業造成過重負擔。

### 未上市股票也有淨資產價值80%的標準嗎？
未上市股票因難以確認市價，會採用運用淨損益價值與淨資產價值的補充估值方法。一般的補充估值中，若計算出的金額低於淨資產價值的80%，則有以80%作為下限的架構，但依據法人的類型與情況，可能適用其他估值方法。

### 若法案通過，一般小股東的稅負也會改變嗎？
這取決於適用範圍是涵蓋所有上市股票，還是僅限於最大股東等人的持股。若法案也適用於繼承、贈與時持有股票的一般股東，小股東的估值可能會改變，因此須確認最終適用對象。

## Sources

-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遺產稅及贈與稅法》](https://www.law.go.kr/법령/상속세및증여세법)
- [國家法令資訊中心《遺產稅及贈與稅法施行令》](https://www.law.go.kr/법령/상속세및증여세법시행령)
- [大韓民國國會議案資訊系統](https://likms.assembly.go.kr/bill/main.do)
- [韓國交易所資訊數據系統](https://data.krx.co.kr/contents/MDC/MAIN/main/index.cmd)
- [金融監督院電子公示系統 DART](https://dart.fss.or.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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