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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EU AI Act第50條聊天機器人與深偽標示標準"
locale: zh-hant
category: ai_data
category_name: "AI 資料"
translation_status: reviewed
license: cc_by
author: "injoys"
source_url: https://injoys.com/en/articles/eu-ai-act-article-50-chatbot-deepfake-transparency
published_at: 2026-09-17T17:06:07+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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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 AI Act第50條聊天機器人與深偽標示標準

> EU AI Act第50條自2026年8月2日起要求聊天機器人告知與深偽揭露等措施。機器可讀標示與人可辨識的揭露是不同要求，既有系統的部分義務則適用寬限期。

## Key Points

- EU AI Act第50條的透明度義務原則上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
- 提供者負責設計直接與人對話的AI告知方式，以及生成內容的機器可讀標示。
- 部署者必須告知深偽內容，以及適用揭露義務的公共利益文本使用AI的事實。
- 公共利益文本的揭露例外要求實質性人工審查或編輯控制，以及編輯責任。
- 2026年8月2日前推出之系統的第50條第2款義務，自2026年12月2日起適用。

EU AI Act 第50條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聊天機器人告知與深度偽造揭露是核心要求，也要求對生成內容加上機器可讀標記。不過，各項義務的責任主體及例外、寬限期並不相同。

本文的時程與數據以歐盟執委會2026年7月至8月的官方說明為依據。

## 第50條要求什麼

第50條是告知使用 AI 事實的透明度規定。並非所有義務都適用於所有 AI 系統。適用條款會依系統功能與內容用途而有所不同。

| 適用情況 | 主要責任主體 | 要求採取的措施 |
|---|---|---|
| 與人直接互動的 AI | 提供者 | 設計成能告知使用者正在與 AI 對話 |
| 生成語音、圖像、影片、文字的 AI | 提供者 | 確保輸出內容具有機器可讀標記並可被偵測 |
| 情緒辨識、生物特徵分類系統 | 部署者 | 向當事人告知系統正在運作 |
| 深度偽造或須揭露的公共利益文本 | 部署者 | 揭露由 AI 生成或操控的事實 |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7月20日公布解釋指引，並在同年7月31日的公告中再次確認自8月2日起適用。此日期並非同樣適用於 AI Act 的所有條款。[歐盟執委會執行公告](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commission-starts-enforcing-ai-act-rules-and-new-transparency-requirements-2-august)

## 提供者與部署者的責任比較

責任是依實際履行的角色區分，而非依公司的產業類別。提供者是開發 AI 或委託他人開發 AI 的主體，並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將其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部署者是在自身權限下使用 AI 系統的主體。

| 區分 | 提供者 | 部署者 |
|---|---|---|
| 法規用語 | provider | deployer |
| 典型角色 | 以自身名義提供 AI 系統 | 利用 AI 製作內容、執行業務 |
| 核心義務 | 可進行告知的設計、技術標記 | 配合使用與呈現情境進行揭露 |
| 判斷標準 | 對開發、投放市場、投入使用負責 | 對系統使用具有權限 |

本文中的部署者是指 deployer，與意指銷售通路商的 distributor 是不同概念。同一組織也可能同時擔任提供者與部署者。定義以 [AI Act 第3條](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3)為依據。

位於 EU 境外的業者也可能成為適用對象，包括向 EU 市場提供 AI 系統的情況。系統輸出在 EU 使用時，也屬於適用範圍。不能僅因所在地位於韓國而排除適用。

部署者義務不適用於純粹個人且非職業性的使用。商業或職業活動應與此例外區分。也不會僅因免費或採用開放原始碼，就免除第50條的義務。[AI Act 第2條](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2)

## 聊天機器人何時必須告知是 AI

直接與人對話的 AI，最遲必須在第一次互動時告知。除了聊天機器人外，也可能包括對話式 AI 代理與虛擬化身。告知內容必須能在畫面或語音中被清楚辨別。

歐盟執委會指引會一併確認下列條件。

- 屬於 AI Act 所定義的 AI 系統。
- 設計目的在於與人進行實質的雙向交流。
- 並非由人居中傳達，而是由 AI 直接溝通。
- 對話對象是自然人。

無人查看的機器間通訊與此項告知義務有別。在後端運作的分析功能也不屬於直接對話。不能僅因為是簡單的自動回覆，就決定是否適用。

若其為 AI 的事實顯而易見，可能適用無須另行告知的例外。判斷標準是具合理注意程度的一般使用者。歐盟執委會說明，此例外應從嚴解釋。[第50條官方 FAQ](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qs/transparency-obligations-under-article-50-ai-act)

## 機器可讀標記與畫面標籤的差異

機器可讀標記可協助軟體偵測內容是否由 AI 生成或操控。供人閱讀的畫面標籤則直接向使用者告知事實。兩者的目的與責任主體不同。

| 比較項目 | 機器可讀標記 | 供人辨識的揭露 |
|---|---|---|
| 核心條款 | 第50條第2款 | 第50條第4款 |
| 主要責任主體 | 生成式 AI 系統提供者 | 使用相關內容的部署者 |
| 適用範圍 | 合成語音、圖像、影片、文字 | 深度偽造與特定公共利益文本 |
| 核心要求 | 在技術上可進行標記與偵測 | 無須使用其他工具即可辨識內容 |
| 能否相互替代 | 不會自動取代面向人的揭露 | 不會自動取代技術標記 |

提供者採用的技術應在可行範圍內具備穩健性與可靠性。與其他系統的互通性也屬於考量事項，並應一併考量內容類型的限制與實作成本。

僅僅將內容儲存為 JSON 檔案，並不足以履行此義務。機器讀取檔案與偵測內容是否源自 AI 是不同的概念。此項區分可從第50條的標記目的推導得出。[AI Act 第50條](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50)

## 深度偽造的標示標準

深度偽造是看似真實的 AI 生成或操控內容。適用形式包括圖像、語音與影片。相關對象不僅限於人，也可能包括物品、地點、團體與事件。

判斷核心在於與原始對象的相似程度，以及是否會使人誤認其真實性。因此，並非所有 AI 圖像都會直接成為深度偽造。反之，也不能僅因未進行人臉合成而排除適用。相關定義可見[歐盟執委會透明度摘要](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ctpages/quick-facts-transparency-rules-ai-systems)。

對須揭露的深度偽造，使用者在第一次接觸時就應能得知使用了 AI。藝術、諷刺或虛構作品可調整揭露方式。在此情況下，可採取不妨礙作品欣賞的方式告知。但不會僅因屬於藝術作品，就完全免除揭露義務。

EU 提供的標示圖示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使用圖示本身並不能保證符合法律規定。相關揭露也必須符合無障礙要求。[EU 標示圖示說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eu-icons-labelling-ai-generated-content)

> 資訊應符合適用的無障礙要求。
>
> — EU AI Act 第50條第5款

此段文字明確指出，提供資訊時應遵守適用的無障礙要求。僅以小型圖示呈現是否足以傳達含義，仍須另行判斷。對於語音內容，也應考量聽眾如何辨識告知內容。

## 公共利益文本經人工審查後是否可免除義務

若具有實質審查與編輯責任，可能適用揭露例外。適用對象是為向大眾告知公共利益事項而發布的文字。並非所有由 AI 撰寫的文件都附帶部署者的揭露義務。

適用例外須同時具備下列要素。

- 已進行人工審查或實質的編輯控管。
- 自然人或法人對該發布內容承擔編輯責任。

僅進行拼字檢查不屬於實質審查。人工審查是檢視內容妥適性的過程。編輯控管則涉及批准、修改或拒絕內容的權限。

此例外是針對公共利益文本的揭露，不會同時免除提供者的機器可讀標記義務。即使深度偽造經過人工審查，也不會自動適用相同例外。[官方 FAQ 的編輯審查說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qs/transparency-obligations-under-article-50-ai-act)

## 情緒辨識、生物特徵分類也須告知嗎

部署者必須向當事人告知相關系統正在運作。此項義務與聊天機器人或生成內容標示分開適用。處理個人資料時，也適用相關個人資料保護規定。

僅完成告知，並不代表可以使用該系統。其他禁止性規定或高風險 AI 要求仍可能另行適用。第50條並不是排除其他監管義務的條款。[歐盟執委會適用範圍說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guidelines-ai-transparency-obligations)

## 依條件整理

例外只能在相關義務的範圍內判斷。即使是相同內容，提供者與部署者的判斷結果也可能不同。下表依不同情況對照官方規則。

| 條件或案例 | 適用判斷的核心 |
|---|---|
| 協助標準編輯的 AI | 檢視是否適用第2款的機器可讀標記例外 |
| 未實質改變輸入資料或含義的處理 | 檢視第2款的例外條件 |
| 對公共利益文本進行實質審查並承擔編輯責任 | 可能適用部署者的文本揭露例外 |
| 未經審查即發布的 AI 公共利益文本 | 檢視部署者的揭露義務 |
| 藝術、諷刺作品所包含的深度偽造 | 可採取不妨礙欣賞的揭露方式 |
| 為法律允許的打擊犯罪目的而使用 | 確認各條款的目的與保護措施要求 |

不能僅憑聲稱用於打擊犯罪，就成立例外。必須確認法律是否允許，並符合各條款的條件。對於供公民舉報犯罪的公開型 AI，必須另行留意。第1款再次將此情況排除於打擊犯罪例外之外。[第50條各項義務的例外](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50)

## 常見的適用日期與寬限期混淆

2026年12月的寬限期並非第50條整體的寬限期。適用的系統與相關義務均有限制。既有內容是否須追溯標示，也應另行區分。

| 區分 | 適用時間或處理方式 |
|---|---|
| 第50條的一般適用 | 2026年8月2日 |
| 2026年8月2日前投放市場之系統的第2款義務 | 自2026年12月2日起遵守 |
| 聊天機器人告知、部署者的深度偽造揭露 | 不會自動適用上述第2款寬限期 |
| 2026年8月2日前生成的內容 | 歐盟執委會 FAQ 說明無追溯標示義務 |

系統投放市場日期與內容生成日期是不同的判斷標準。不能僅因屬於既有系統，就將所有新內容一併排除。時程以[官方 FAQ 的適用日期與寬限期說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qs/transparency-obligations-under-article-50-ai-act)為依據。

## 在 HTML、JSON、RSS 再發布時標示消失的問題

以多種格式發布時，有必要檢查各種呈現途徑中的標示。網頁標籤是否也會保留在下載檔案中，則是另一個問題。本節是結合揭露義務與再次分享說明所進行的營運分析。

| 發布途徑 | 應檢查的內容 |
|---|---|
| HTML 頁面 | 第一次看到內容時，能否辨識告知內容 |
| TXT、Markdown | 與頁面分離後，必要的揭露文字是否仍會保留 |
| RSS/XML | 動態消息內文單獨閱讀時，是否仍能傳達告知內容 |
| JSON、JSON-LD | AI 相關資訊是否在再次呈現過程中傳達給使用者 |
| 圖像、影片下載 | 下載或再次分享後，標示是否仍會保留 |

這並不表示法律指定了特定的 JSON 鍵名。也不能斷定僅憑資料結構即可履行揭露義務。重點在於須揭露的內容如何呈現在人們面前。

EU 圖示說明涉及再次分享與下載時的可見性。因此，依發布途徑進行驗證，是有用的營運檢查。這與要求所有資料檔案加上相同標籤的獨立義務有所不同。[EU 圖示的配置說明](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eu-icons-labelling-ai-generated-content)

## 指引與行為準則的差異

指引說明適用範圍，行為準則則協助落實相關要求。法律義務的依據是 AI Act。加入行為準則是自願的。

| 文件 | 主要作用 | 注意事項 |
|---|---|---|
| AI Act | 義務與例外的法律依據 | 確認適用時間與修訂內容 |
| 第50條指引 | 解釋概念、範圍與例外 | 配合服務的實際情況進行檢視 |
| 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 | 標記、偵測、揭露的實務落實 | 加入後須實際執行相關措施 |

未加入的業者也必須遵守法律義務，並可證明採取其他方式的措施是適當的。此行為準則與 GPAI 模型行為準則不同。前者主要處理輸出內容的標示。[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code-practice-ai-generated-content)

## 執法機關與官方舉報、申訴管道

舉報管道會依負責監督相關系統的機關而有所不同。一般 AI 系統由會員國主管機關負責。AI Office 負責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系統。EU 機構的系統則由 EDPS 參與監督。

| 情況 | 應確認的官方管道 |
|---|---|
| 由會員國機關監督的系統 | 該國的市場監督機關 |
| 涉嫌違反 AI Office 管轄系統的規定 | AI Act Complaint Tool |
| 因業務關係得知的違規資訊 | AI Act Whistleblower Tool |
| 整合外部 GPAI 模型之提供者的相關申訴 | 提供給下游提供者的 GPAI 申訴管道 |

舉報管道可依下列順序區分。

1. 區分問題對象是 AI 系統還是 GPAI 模型。
2. 透過歐盟執委會的監督範圍說明確認管轄機關。
3. 前往該機關所提供的申訴、舉報管道。

企業的相關違規行為可能面臨高額金錢處罰。歐盟執委會說明的上限為1,500萬歐元，另一項標準則是上一會計年度全球營業額的3%。對一般企業而言，兩項標準中金額較高者為上限。

實際處罰會依違規的性質、嚴重程度、期間等因素決定。對中小企業等另有比例原則的考量。第50條違規並非一律處以固定金額的罰款。[執法體系與官方舉報管道](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enforcement-ai-act)

## 常見問題

### 所有 AI 製作的內容都需要可見標示嗎

部署者的揭露義務並非一律適用於所有生成內容。深度偽造與特定公共利益文本是主要適用對象。提供者的機器可讀標記義務則須另行判斷。

### 聊天機器人每次回答都必須重複告知嗎

第50條規定的時間點最遲為第一次互動。法規並未要求每句話都重複相同文字。但第一次使用時，使用者必須能夠清楚辨識。

### 經過人工審查的 AI 新聞就不需要標示嗎

不能僅憑實質審查或編輯控管作出最終判斷。還必須有主體對發布內容承擔編輯責任。僅進行拼字檢查，難以適用此例外。

### 諷刺影片可免除深度偽造標示嗎

不會僅因屬於諷刺內容就全面免除義務。若構成深度偽造，可調整揭露方式，並允許採取不妨礙作品展示或欣賞的方式。

### 加上 EU 圖示就能保證合規嗎

僅使用圖示並不能保證符合法律規定。是否使用可自行選擇。還須一併判斷標示時間、可辨識性與無障礙要求。

### 所有義務都寬限至2026年12月嗎

寬限僅限於既有系統的第50條第2款義務。相關系統必須自2026年12月2日起遵守該義務。這並不是對聊天機器人告知與深度偽造揭露的一律寬限。

### 有 AI 標示就代表內容屬實嗎

AI 標示是告知內容是否經過生成或操控的資訊，並非證明內容已通過事實查核或取得著作權許可的標示。內容的正確性與合法性仍須另行判斷。

## FAQ

### EU AI Act第50條何時開始適用？
原則上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此前推出的系統，其第2項的標示與偵測義務屬於例外。該義務須自2026年12月2日起遵守。

### 韓國企業也可能成為第50條的適用對象嗎？
若向EU市場提供AI系統，就可能成為適用對象。系統的輸出在EU境內使用時也與此相關。並不會僅因位於韓國而被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

### 機器可讀標示與供人閱讀的標籤相同嗎？
兩者是針對不同義務的方式。機器可讀標示有助於以技術方式偵測內容是否由AI生成或操弄。對人公開則是讓使用者知悉該事實。

### 所有AI影像都是深度偽造嗎？
並非所有AI影像都屬於深度偽造。與真實對象的相似程度，以及是否會使人對真實性產生誤解，都是判斷因素。除人物外，重現物體、地點或事件的內容也可能與此相關。

### 若人工僅檢查AI文章的拼字，也能適用公開義務的例外嗎？
僅進行拼字檢查並不構成實質審查。必須由人工對內容進行審查或編輯控管。還必須有對發布內容承擔編輯責任的主體。

### 加入JSON-LD就能履行機器可讀標示義務嗎？
並非僅憑使用JSON-LD本身即可決定是否符合要求。必須能標示並偵測內容是否由AI生成或操弄。資料格式與法定標示要求必須加以區分。

### 以藝術或諷刺為目的的深度偽造也必須公開嗎？
不會僅因以藝術或諷刺為目的而獲得全面豁免。可針對該作品調整公開方式。可以不妨礙作品欣賞的適當方式加以告知。

### 必須使用EU標示圖示嗎？
使用EU圖示屬於選擇事項，但公開義務本身並非選擇事項。也不會僅因加上圖示就能確保合規。

### 加入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是強制性的嗎？
加入行為準則屬於自願性質。未加入的業者也必須遵守AI Act的義務。可以其他適當方式證明合規。

### 所有疑似違反第50條的情況都要向AI Office舉報嗎？
舉報管道會因系統的監管機關而異。AI Office申訴工具是針對其管轄系統的窗口。其他系統則須確認會員國的主管機關。

## Sources

- [歐盟執委會 — AI 系統提供者與部署者透明度義務指南](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guidelines-transparency-obligations-providers-and-deployers-ai-systems)
- [歐盟執委會 — 委員會自 8 月 2 日起開始執行《AI 法案》規則與新的透明度要求](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commission-starts-enforcing-ai-act-rules-and-new-transparency-requirements-2-august)
- [《AI 法案》服務台 — 第 50 條：透明度義務](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50)
- [《AI 法案》服務台 — 第 3 條：定義](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3)
- [《AI 法案》服務台 — 第 2 條：適用範圍](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article-2)
- [歐盟執委會 — 《AI 法案》第 50 條規定的透明度義務](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qs/transparency-obligations-under-article-50-ai-act)
- [歐盟執委會 — 快速概覽：AI 系統透明度規則](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ctpages/quick-facts-transparency-rules-ai-systems)
- [歐盟執委會 — 特定 AI 系統提供者與部署者透明度義務指南](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guidelines-ai-transparency-obligations)
- [歐盟執委會 — AI 生成內容透明度行為準則](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code-practice-ai-generated-content)
- [歐盟執委會 — 用於標示 AI 生成內容的歐盟圖示](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eu-icons-labelling-ai-generated-content)
- [歐盟執委會 — 《AI 法案》的執法框架](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enforcement-ai-act)

##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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