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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EU AI Act 2026年8月施行檢查清單：生成式AI標示與GPAI義務"
locale: zh-hant
category: how_to
category_name: "操作教學"
translation_status: reviewed
license: cc_by
author: "injoys"
source_url: https://injoys.com/en/articles/eu-ai-act-2026-generative-ai-labeling-gpai-checklist
published_at: 2026-07-09T19:41:54+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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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 AI Act 2026年8月施行檢查清單：生成式AI標示與GPAI義務

> 整理自2026年8月2日起適用的EU AI Act中，生成式AI內容顯示、標示義務，以及與GPAI模型提供者相關的執法重點。提供韓國、美國企業向EU使用者提供AI服務時應確認的角色區分、文件化、著作權、風險管理檢查清單。

## Key Points

- 自2026年8月2日起，AI生成內容顯示、標示等EU AI Act的主要透明度義務將適用。
- 簽署自願性行為準則並不代表法律義務消失，但可能有助於向監管機關證明已誠實努力遵循。
- GPAI模型提供者應檢查技術文件、供下游提供者使用的資訊、著作權政策、訓練資料摘要等另行的文件化義務。
- 具有系統性風險的GPAI模型需要評估、風險緩解、重大事故通報、網路安全措施等強化管理體系。
- EU以外的韓國、美國企業若向EU市場提供AI系統或GPAI模型，或其輸出物在EU使用，也應檢視適用範圍。

## 一眼看懂結論

歐盟的 AI Act 將自 2026年8月2日起，進入生成式 AI 內容的標示、標籤及部分透明度義務正式適用的階段。歐洲委員會已於 2026年6月10日發布關於 AI 生成內容標示與標籤的實施規範，該規範可作為企業將法律義務落實到實際產品與服務營運時參考的實務標準。

本文並非法律諮詢，而是用於合規檢查的知識資料。實際是否適用，可能會因服務架構、使用者所在地、模型提供方式、契約上的角色，以及當地監管機關的解釋而有所不同。

## 核心時程與適用重點

| 項目 | 主要內容 | 企業應確認事項 |
|---|---|---|
| 2026年6月10日 | 歐洲委員會發布 AI 生成內容標示與標籤實施規範 | 檢視產品 UI、後設資料、浮水印、公開告知方式是否符合實施規範 |
| 2026年8月2日 | AI Act 的相關透明度義務適用 | 準備文字、圖片、音訊、影片各類型的標籤政策與紀錄 |
| 2026年8月2日 | 被提出為對 GPAI 模型提供者的執法權限正式啟動的時間點 | 檢查技術文件、著作權政策、訓練資料摘要、風險管理體系 |
| 持續適用 | 與歐盟市場或歐盟使用者相連的境外業者也可能適用 | 即使是韓國、美國法人，也應以是否向歐盟提供服務為標準檢視範圍 |

## 術語整理

### AI 生成內容

指由 AI 系統製作的文字、圖片、音訊、影片，或上述內容組合而成的內容。AI Act 的透明度義務，特別在內容看起來像是由人類實際製作，或可能使人誤認現實人物、事件、發言為事實時，會發揮重要作用。

### 生成式 AI 標籤

生成式 AI 標籤是讓使用者或接收者能夠知悉內容是否由 AI 生成或操控的標示程序。從實務角度來看，將標示方式分為以下兩個層次會較為穩妥。

1. **人類可見的標示**：畫面文字、圖示、字幕、說明欄、貼文告知等。
2. **機器可讀的標示**：後設資料、內容來源資訊、浮水印、內容認證與來源資訊等。

### GPAI 模型

GPAI 是 general-purpose AI 的縮寫，指可廣泛用於各種下游任務與應用服務的通用目的 AI 模型。大型語言模型、多模態模型、圖片生成模型等都可能屬於此類。單純使用 AI 功能的企業，與提供 GPAI 模型本身的企業，其義務程度不同。

## 自 2026年8月起改變的生成式 AI 標示義務

AI Act 的透明度體系，目的在於讓使用者能夠知道自己是否正在與 AI 互動，或所接觸的內容是否由 AI 生成或操控。尤其當 AI 製作的內容與公益資訊、新聞、選舉、醫療保健、金融、安全、法律判斷相關時，標示的明確性尤為重要。

### 各媒體類型標籤檢查表

| 內容類型 | 實務標示方式 | 注意事項 |
|---|---|---|
| 文字 | 貼文上方、下方告知，編者註，服務條款與說明中的生成方式說明 | 對於以提供公益事項相關資訊為目的的文字，應明確記錄是否經過人類審查及編輯責任 |
| 圖片 | 圖片周邊告知，下載檔案的後設資料，浮水印或來源資訊 | 將單純編輯與大幅扭曲現實的合成圖片加以區分並制定政策 |
| 音訊 | 播放前後的語音告知，說明欄，檔案後設資料 | 聽起來像真實人物聲音的合成語音，應另行評估誤認可能性 |
| 影片 | 畫面字幕，說明欄，開始與結束告知，後設資料、浮水印 | 深偽、政治與社會性發言再現、人物合成影片需要更高的透明度標準 |
| 多模態內容 | 針對文字、圖片、音訊、影片分別設計的複合標示 | 確認僅有一項標示是否足夠，以及各媒體類型是否仍存在誤認可能性 |

## 自願性實施規範與法律義務的關係

歐洲委員會的實施規範，是具體化企業如何履行法律義務的實務工具。雖然名稱為自願性實施規範，但不應低估其意義。

### 簽署實施規範的意義

- 實施規範並不取代 AI Act 本身。
- 簽署企業可能更容易向監管機關說明其已具備遵循體系。
- 未簽署企業也不會免除 AI Act 的法律義務。
- 實施規範可作為與監管機關、AI Office 溝通時說明遵循標準的參考資料。

### 應反映在企業內部文件中的項目

- AI 生成內容的定義與範圍
- 各內容類型的標示標準
- 可省略標示的例外及其核准程序
- 後設資料、浮水印等技術性標示方式
- 發布至外部平台時確認標示是否得以維持的程序
- 使用者檢舉與標籤錯誤修正程序
- 紀錄保存期間與負責部門

## GPAI 相關角色區分：提供者、部署者、微調業者

檢查 GPAI 義務時，首先要做的是分類自己屬於何種角色。同一企業在某一產品中可能只是單純使用者，在另一產品中則可能是模型提供者。

| 角色 | 一般意義 | 主要責任重點 |
|---|---|---|
| GPAI 模型提供者 | 開發 GPAI 模型，或以自己名義向歐盟市場提供 GPAI 模型的主體 | 技術文件、給下游提供者的資訊、著作權政策、訓練資料摘要 |
| AI 系統提供者 | 將執行特定功能的 AI 系統投放市場或提供服務的主體 | AI 系統的風險等級、透明度、使用者指引、是否需進行合格評定 |
| 部署者、流通主體 | 在供應鏈中提供或流通 AI 系統或模型的主體 | 產品資訊傳達、確認是否變更、保存供應鏈文件 |
| 配置者或使用業者 | 以業務目的使用 AI 系統的主體 | 使用者告知、輸出物使用責任、內部控制、人為監督 |
| 微調業者 | 對既有模型進行追加訓練、調整後，以特定目的或品牌提供的主體 | 依變更程度，可能產生提供者或下游提供者義務 |

### 微調業者特別應查看的問題

- 是單純內部使用，還是提供給外部客戶？
- 是否實質改變了原模型的功能、風險、使用目的？
- 是否以自身品牌提供模型或服務？
- 是否維持從原模型提供者收到的文件與限制事項？
- 是否有微調資料的來源、權利、個人資料、著作權審查紀錄？

## GPAI 提供者義務檢查表

GPAI 模型提供者可能比一般 AI 應用程式營運者承擔更重的文件化與透明度義務。以下項目是 2026年8月前後應優先檢查的實務清單。

### 1. 技術文件

- 模型的一般功能與限制
- 關於訓練、驗證、測試的概略資訊
- 模型架構與設計上的主要選擇
- 使下游提供者能夠安全整合所需的資訊
- 模型更新與版本管理紀錄

### 2. 給下游提供者的資訊

若以 API、開放權重、授權、雲端服務形式提供 GPAI 模型，必須提供足夠資訊，使下游提供者能夠設計、評估自身 AI 系統。其中可包含性能限制、禁止用途、建議安全措施、已知風險、整合指引等。

### 3. 著作權政策

AI Act 要求 GPAI 提供者具備著作權相關政策。企業至少應文件化以下事項。

- 訓練資料蒐集、使用政策
- 著作權保護內容處理程序
- 權利持有人退出或使用限制訊號確認程序
- 資料集來源與授權審查方式
- 侵權檢舉受理與應對程序

### 4. 訓練資料摘要

GPAI 提供者必須就訓練所使用的內容提供足夠詳細的摘要。這並不等同於公開全部原始資料，但應能讓人理解哪些類型的資料在何種範圍內被使用。

### 5. 系統風險評估

部分強大的 GPAI 模型可能被分類為具有系統風險的模型。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檢視以下強化義務。

- 模型評估與對抗性測試
- 系統風險識別、分析、緩解
- 重大事故監控與通報程序
- 網路安全保護措施
- 上市後監控與反覆改善

## 韓國、美國企業的歐盟適用範圍檢查

EU AI Act 並非只適用於歐盟企業的規範。若向歐盟市場提供 AI 系統或 GPAI 模型，或面向歐盟內使用者提供服務，或 AI 系統的產出物會在歐盟使用，境外企業也應檢視適用可能性。

### 境外企業檢查問題

1. 歐盟使用者是否可以註冊、付款、使用？
2. 服務語言、價格、客戶支援、行銷是否針對歐盟市場？
3. API 客戶或 B2B 客戶是否在歐盟使用該模型？
4. AI 製作的產出物是否會影響歐盟的消費者、勞工、公民、選民？
5. 是否透過歐盟法人、代理人、經銷商、雲端合作夥伴供應？
6. 即使服務條款明確排除歐盟使用者，實際存取與使用是否受到控制？

## 2026年8月前應準備的內部執行計畫

### 產品、技術團隊

- 設計可在生成式 AI 輸出物加上基本標籤的 UI 元件
- 測試圖片、音訊、影片檔案的後設資料保存
- 確認浮水印或內容來源資訊在壓縮、重新上傳後是否仍能維持
- 實作 AI 輸出物與人類編輯內容的區分邏輯

### 法務、政策團隊

- 撰寫 AI Act 適用範圍與角色分類備忘錄
- 檢視是否簽署實施規範及遵循策略
- 整備著作權政策、資料使用政策、檢舉應對程序
- 在歐盟客戶、合作夥伴契約中反映 AI 角色與責任條款

### 資安、風險團隊

- 撰寫模型濫用情境
- 評估合成身分、詐欺、虛假資訊、選舉與公益資訊風險
- 指定事故通報線與負責人
- 建立紀錄保存、存取權限、稽核追蹤體系

### 管理階層

- 在 2026年8月前確定預算與負責組織
- 決定高風險產品群與 GPAI 相關產品群的優先順序
- 核准用於應對監管機關詢問、客戶盡職調查、投資人提問的說明資料

## 快速自我診斷表

| 問題 | 是 | 否 | 下一步措施 |
|---|---:|---:|---|
| 歐盟使用者是否可以存取服務？ |  |  | 檢視歐盟適用範圍 |
| 是否標示文字、圖片、音訊、影片輸出物為 AI 生成？ |  |  | 設計標示 UI 與後設資料 |
| 是否另行管理公益事項相關 AI 生成文字？ |  |  | 記錄人類審查與編輯責任 |
| 是否以自身品牌提供 GPAI 模型？ |  |  | 檢視 GPAI 提供者義務 |
| 是否向外部客戶提供微調模型？ |  |  | 重新分類角色並文件化 |
| 訓練資料與著作權政策是否已文件化？ |  |  | 建立資料與權利審查體系 |
| 是否有系統風險評估與事故通報程序？ |  |  | 建立風險管理體系 |

## 實務上常見的誤解

### 誤解 1：實施規範是自願性的，所以可以忽略

實施規範本身具有自願性質，但 AI Act 的法律義務另行存在。實施規範可作為說明如何滿足該義務的基準點使用。

### 誤解 2：標籤只要在畫面上寫一次就足夠

內容在下載、分享、重新上傳、編輯的過程中，標示可能會消失。較安全的做法是同時設計人類可見的標示與機器可讀的標示。

### 誤解 3：韓國或美國公司與 EU AI Act 無關

若服務與歐盟市場或歐盟使用者相連，境外企業也可能適用。特別是在 API、SaaS、應用程式商店、開源模型、雲端部署架構中，必須確認實際使用位置。

### 誤解 4：微調永遠只是單純使用

若將微調結果物提供給外部，或以自身品牌提供服務，依變更程度與提供方式，可能承擔更高責任。

## 結論

在 2026年8月 EU AI Act 的適用階段，企業首先應做的是明確建立 AI 生成內容標示體系，並釐清 GPAI 角色分類。標籤並不是單純插入文字，而是結合 UI、後設資料、浮水印、編輯責任、紀錄保存的營運體系。提供 GPAI 模型，或經微調後進行部署的企業，應在 2026年8月前檢查技術文件、著作權政策、訓練資料摘要、系統風險評估。

## FAQ

### EU AI Act 的生成式 AI 標示義務從何時開始適用？
依據所提供資料，相關透明度義務自 2026年 8月 2日 起適用。企業應在此之前準備好文字、圖片、音訊、影片各自的標示方式與內部核准程序。

### 簽署自願性實施準則就能免除法律義務嗎？
不是。實施準則並不取代法律義務。不過，簽署與履行可有助於說明企業已具備誠信遵循的制度。

### AI 生成的所有文字都必須以相同方式加上標示嗎？
在實務上，可依內容目的、公開範圍、與公共利益議題的相關性、是否經人工審查，設計不同的標示程度。不過，需要有明確且一致的標準，避免使用者誤認是否為 AI 生成。

### 圖片或影片標示僅靠畫面文字就足夠嗎？
畫面文字很重要，但在分享、下載過程中可能會消失。若可行，較安全的做法是同時檢視中繼資料、浮水印、內容來源資訊等機器可讀取的標示。

### GPAI 模型提供者與單純 AI 服務使用者有何不同？
GPAI 模型提供者是開發通用目的 AI 模型，或以自己名義向市場提供該模型的主體。單純使用者則是將該模型用於內部業務或特定服務的主體，其義務程度可能不同。

### 進行微調就會自動成為 GPAI 提供者嗎？
並非總是如此。然而，若將微調後的模型提供給外部客戶，或以自有品牌發佈，並實質改變原模型的功能或風險，則應檢視提供者或下游提供者的責任。

### 韓國企業也必須遵守 EU AI Act 嗎？
若向 EU 使用者提供 AI 服務，或向 EU 市場供應 AI 系統、GPAI 模型，則可能適用。不能僅因法人所在地在韓國，就不需要檢視 EU AI Act。

### 美國 AI 企業向 EU 客戶提供 API 的情況也可能適用嗎？
可能如此。若 EU 客戶透過 API 使用 GPAI 模型或 AI 系統，且其輸出成果在 EU 被運用，就應檢視角色與適用範圍。

### GPAI 提供者應準備的核心文件是什麼？
技術文件、供下游提供者使用的資訊、著作權政策、訓練資料摘要、模型更新紀錄、風險評估與事故應對程序是核心。具系統性風險的模型，其評估與緩解措施更為重要。

### 準備 EU AI Act 的優先順序是什麼？
首先應分類 EU 適用範圍與企業角色，並將生成式 AI 標示體系反映到產品中。接著依序整備 GPAI 相關文件化、著作權政策、系統性風險評估、契約條款，在實務上較為適當。

## Sources

- [歐洲委員會：委員會發布關於標記與標籤 AI 生成內容的實務準則](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commission-publishes-code-practice-marking-and-labelling-ai-generated-content)
- [歐洲委員會：AI 生成內容實務準則](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code-practice-ai-generated-content)
- [歐洲委員會：通用型 AI 實務準則的內容](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contents-code-gpai)
- [AI 法案服務台常見問題](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faq)

##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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